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店舖住宅房地申請承購要點

內政部89.4.14台內營北管字第8985588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臺灣省各縣(市)民眾申請承購國民住宅社區店舖住宅暨貸款作業,依國民住宅條例有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申請承購店舖住宅須依○○縣(市)政府公告規定事項及受理起訖日期時間,辦理申請承購手續。在規定受理期限以外申請者,概不受理。
三、申請承購人資格:
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具有購買不動產權利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可參加承購。
四、受理申請時間:自民國○○年○○月○○日起,依先到先選方式受理登記,至售完為止。
五、申請手續:
(一) 申請人應於○○縣(市)政府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向○○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價購申請書表(每份工本費新臺幣○○元供應)。
(二) 申請人應詳閱申請書表,並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受理申請期間,逕至○○縣(市)政府國民住宅主管單位辦理申請手續。
(三) 申請人填寫申請書時,應詳實填列,並於登記店舖住宅時注意填明申請承購店舖住宅之房地標示,承購人最多可填寫二張申請書,申請承購二個標的物。凡填寫不明或填寫錯誤,經○○縣(市)政府通知限期補件而逾期未辦妥者,即以不合規定處理。
六、店舖住宅地點:請參閱位置圖及配置圖。並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得向○○縣(市)政府國民住宅局(課)洽詢(電話○○○),承購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店舖住宅出售編號、戶數及出售價款:請參閱出售價格表。
八、申請承購店舖住宅之配售程序:
(一) 申請人自行參閱○○縣(市)政府提供之店舖住宅位置圖及配置圖並現場勘查及登記資料後,於未售戶內有合乎承購意願者,即向公營○○銀行○○分行繳交保證金,做為定金並抵繳自備款,憑據依先到先選方式辦理登記。
(二) 辦理登記,應以繳交定金日起十日內為限,逾期視同放棄承購權,定金不予發還,繳入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如因申請人延誤登記時效,致接受申請之店舖住宅於受理期限內已售完,○○縣(市)政府不負任何責任,其已繳定金無息退還。
(三) 如遇承購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得出具委託書由其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代為辦理登記,其登記當事人,仍以承購人名義為之,並蓋承購人印鑑。
九、承購人為具有還款能力之個人或公私法人者,得以所購得之房地提供擔保,向臺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土銀)辦理貸款,有關該行貸款作業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貸款額度:最高按得標金額百分之七十並在土銀查估價值百分之九十範圍內核定;承購人如符合首次購屋貸款資格者,並得在得標金額百分之八十五及土銀查估價值百分之九十範圍內核定。
(二) 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年。
(三) 貸款利率:按土銀基本放款利率加三.五碼計息,嗣後隨土銀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如符合無自用住宅貸款資格者,得比照土銀無自用住宅貸款利率辦理。
(四) 擔保:應提供其所有國民住宅社區之住宅或店舖為擔保並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土銀為擔保。
(五) 還款方式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按月攤還本金並按照貸款餘額計息。
2.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 以貸款期限之四分之一期間(最長為五年)內按月付息不還本金,其餘期間可採按月攤還本金並照貸款餘額計息或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4. 貸款期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得保留貸款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在最後一年一次償還,其餘金額仍按前述各種方式擇一攤還本息。
十、得標人為未成年人者應一次繳清房地價格。但由其法定代理人為連帶保證人者,准予貸款。
十一、承購人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付房地價款,並同時簽訂買賣契約後將房地交付接管:
(一) 承購後一次全部繳清房地價款。
(二) 承購後僅按核定貸款之餘額繳付自備款,其餘向土銀申請貸款轉付:
1. 得標金額扣除定金(即保證金)及貸款金額後之自備款,金額應一次繳付,並一併簽訂買賣契約、貸款契約。
2. 向土銀貸款轉付部分,在未辦妥貸款轉付前由得標人立具欠款借據一紙作為欠繳之款,並自立據之日起,按月比照土銀該項貸款利率,按欠款金額計付利息至辦妥貸款轉付為止。
3. 承購人如經土銀徵信調查與該行放款規定不符,無法核予貸款或減少貸款額度時,一經土銀通知(並副知○○縣(市)政府),承購人應即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全部欠款,如無法繳清時,定金由○○縣(市)政府無息發還,並收回原標的物另行處理。但承購人經土銀同意核貸後,放棄得標權利者,定金不予發還繳入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並由○○縣(市)政府收回原標的物,另行處理。
十二、承購人未按通知日期繳交房地價款及其他應繳款項或簽訂契約手續者,均以放棄承購權論,除已付定金(即保證金)不予發還,繳入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外,○○縣(市)政府得另加收違約金,取消其承購資格,解除契約限期收回標的物另行處理,承購人不得異議,已繳交款項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已繳交自備款抵充違約金,並扣除其他欠繳款項後如有餘額無息退還,違約金按月依房地總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 已繳貸款之利息不予退還,如有積欠貸款利息,應在已繳自備款內扣除。
(三) 已依規定繳納之房地稅捐、水電費、瓦斯費、污水處理費、管理維護費、工程受益費或保險費等費用,不予退還。
(四) 店舖住宅因承購人使用不當致損壞者,其修繕費用得在已繳自備款額內逕行扣抵之,如有不敷仍由承購人負責清償。
十三、產權登記及稅費負擔:
(一) 承購人承購之店舖住宅及基地之產權,應於繳清自備款並簽訂貸款契約後,由○○縣(市)政府隨即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代辦移轉予承購人;如須貸款並應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投保火險等,所需登記費、複丈費、印花稅及其他必需費用,均由承購人負擔。
上述代辦費於簽訂買賣契約及貸款契約時一併繳收(暫收新臺幣○○○元,結算後多退少補)。
(二) 前款產權登記未辦妥前,除辦理繼承外,承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他人名義。
(三) 本出售建物及持分基地面積(詳出售價格表),過戶時實際面積應以地政機關實地勘測複丈登記面積為準,承購人不得提出異議。
(四) 自簽約之次月起,標的物之各項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費、污水處理費、工程受益費、社區管理維護費等)均由承購人負擔。
(五) 承購人承購之店舖住宅住戶每月必須繳納管理維護費,收支標準由○○縣(市)政府另行訂定,並得視實際需要,每年調整一次。
(六) 承購人承購店舖住宅及基地,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債權人對該店舖住宅及基地享有第一順位抵押權優先受償。
十四、標的物之使用:
(一) 承購人應遵守在社區大樓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及防空避難室等範圍,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亦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及因所承購之店舖住宅變更隔間、重要裝修或其他措施,不得有妨礙房屋結構安全、環境衛生、景觀或安寧。如有違反,經○○縣(市)政府通知應限期回復原狀或改善;逾期不為者,由○○縣(市)政府代為執行,其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二) 承購人拒繳前款代執行費用者,○○縣(市)政府得收回店舖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其收回價格按出售底價計算,並準用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三) 店舖住宅之營業項目,除特定對象、製造髒亂、空氣污染、噪音、有礙環境衛生、影響公眾安全、違背公序良俗者外,不予限制,由承購人自由選擇。
(四) 承購人於簽約承購後,應接受○○縣(市)政府社區管理維護。店舖住宅如有被占用毀損情事者,應由承購人自行負責處理。
十五、本社區內設有公共使用出入口之地下室(層)(含防空避難室、法定停車空間、配電室等公共設施),由住戶共同持分使用;平時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戰時作為防空避難使用。
十六、承購人應依○○縣(市)政府規定簽訂買賣契約,不得另提其他任何要求。
十七、本要點為契約條件之一,其效力視同契約,承購人應詳閱本要點、出售價格表、買賣契約等,簽約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國民住宅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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