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臺灣省各縣市國民住宅長期火災保險作業要點

內政部88.12.1台內營北管字第08874864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臺灣省各縣(市)國民住宅承購戶或貸款自建戶投保國民住宅長期火災保險(以下簡稱火險)費用負擔減輕作業,依國民住宅條例、火險有關法令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國民住宅承購戶或貸款自建戶於簽訂貸款契約時,應將所承購或貸款自建之國民住宅投保與貸款金額相同之長期火險,其投保期限至貸款本息全部還清時為止,以內政部營建署為受益人,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保險公司承保國民住宅長期火險,其保險費之計算,對保險標的物不分地區、建築等級、使用性質以及高樓層數,一律按照火險費率規章特二等建築住宅基本費率八折優待再乘以所保年數之長期保險數,按實計收保費,俾減輕較低收入家庭保險費之負擔。
四、國民住宅承購戶或貸款自建戶要保國民住宅長期火險其保險費應於繳納國民住宅自備款或領取第二期款時,一次繳清完成保險手續。並由保險公司派員會同臺灣土地銀行人員至作業現場辦理承保及收費事宜。
五、保險公司所承保之國民住宅火險,保險標的損失發生時,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仍依據保險法第七十七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規定理算賠償金額。
六、國民住宅承購戶或貸款自建戶,應同意就其國民住宅火損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優先償還國民住宅貸款未清償之本息,倘有餘額則由國民住宅承購戶或貸款自建戶(被保險人)領取。(納入保險契約內訂定)
七、國民住宅承購戶或貸款自建戶如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即由臺灣土地銀行通知保險公司註銷國民住宅貸款保險債權條款。而其火險仍繼續投保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保險期間屆滿,有意續保者,並可享相同之費率計費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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