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工程作業須知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使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對運用臺灣省國民住宅基金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工程作業內容及程序有所遵循,特訂定本須知。
二、各縣(市)政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其工程作業程序除依各縣(市)政府作業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並依本須知辦理。
三、作業程序應依國民住宅工程作業程序表(詳附件一)辦理,各縣(市)政府應將其作業資料隨時填入國民住宅工程資料卡存備查考。
四、規劃設計監造:
(一)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其規劃設計圖樣,應依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及參照建築技術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由各縣(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各縣(市)政府辦理之國民住宅社區,應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擬定個案興建計畫(含規劃設計、施工造價及實施進度),報請內政部核定。
(四)各國民住宅社區之規劃設計圖,由各縣(市)政府自行依審查表(詳附件二)審查、核定。
五、編製工程預算書:
(一)工程預算書應依核定之個案興建計畫書之財務概算一次編製完成,並由各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併施工圖說檢附一份送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存查。
(二)預算書內提列管理費用,其標準以不超過工程總價(設備費、材料費、及公共設施費三項之和)之百分之四計列並按下列規定分配使用:
縣(市)政府辦理者:五層以下縣(市)列百分之三‧五,營建署列百分之○‧五;六層以上縣(市)列百分之三‧六七,營建署列百分之○‧三三。
營建署辦理者:五層以下縣(市)列百分之○‧五,營建署列百分之三‧五;六層以上縣(市)列百分之○‧三三,營建署列百分之三‧六七。
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其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實際興建結算工程費之比例為五層以下百分之二‧五,六層以上百分之三‧○。
軍眷村合(改)建國民住宅部分,分配軍方與營建署、縣(市)之比例,扣除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監造費用後,軍方與營建署、縣(市)各半。
六、申領建造執照:
各國民住宅社區於工程發包前均應先行申領建造執照。
七、工程發包訂約:
(一)各縣(市)政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國民住宅計畫管制,工程施工期限應採日曆天(不論晴雨天)計算。水電工程則採自建築工程完工後三十日內完工。
(三)各縣(市)政府辦理工程合約書,於訂立後自行審查核定,並於二十日內函送營建署一份存查。
八、施工監造、督導及撥付工程費:
(一)工程開工後,各縣(市)政府應於七日內審查核定開工報告書,函送營建署一份存查。施工期間,應指派專人隨時赴工地督導。每月五日前填報各國民住宅工程進度表(詳附件三)及工作進度表(詳附件四)逕送營建署列管。
(二)各縣(市)政府於預算書核定後,須依據該工程預定動支金額與進度情況填造動支工程款日期表(詳附件五)送營建署五份核撥工程費。工程進度或金額如有變動應隨時函知營建署變更撥款日期與金額。
(三)承包廠商於施工期間,如符合約規定經各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延長工期或不計工期,應併完工報告書函知營建署。
九、變更設計及增減價款:
倘因事實需要,必須變更原設計或有增減價款情事,應於變更施工前審查核定後述明理由檢附變更設計圖、數量價款增減計算單、增減價款(含新增項目)協議書各一份送營建署存查。
十、竣工驗收:
(一)各國民住宅建築及水電等工程,縣(市)政府應督促施工廠商,於完工日起三日內填具完工報告書三份,經建築師簽證後送各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再函送營建署一份存查。
(二)各國民住宅建築、水電等工程,竣工後,各縣(市)政府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驗收,並自驗收合格日起二十日內將結算驗收證明書暨其明細表及竣工圖各一份,由縣(市)政府於審查核定後送營建署一份存查。但本款各項工程如無變更設計或增減數量價款時,則免附工程結算明細表及竣工圖。
十一、工程決算:
(一)工程決算應依據核定之工程預算及其有關規定事項於驗收證明書函送營建署存查後一個月內彙整核實決算,並自行審查核定後送營建署一份(免附竣工圖)存查。
(二)前款之工程決算資料亦得併結算驗收證明書送營建署辦理。
十二、工程移交:
各國民住宅建築及水電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各縣(市)政府之國民住宅工程單位(或人員)應將該社區有關資料(含竣工圖)列冊(格式如附件六)移交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接管。營建署主辦國民住宅工程移交縣(市)政府接管之作業依內政部營建署興建國民住宅工程竣工交縣市政府接管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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