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 星期三

臺灣省運用眷村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工程財務支付處理要點

內政部88.9.30台內營北財字第08874826號函訂定
內政部104.2.24台內營字第1040802840號函停止適用
一、為辦理臺灣省眷村土地合建國民住宅工程財務支付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
二、利用眷村土地興建國民住宅社區內各項工程(包括建築工程、水電工程、社區內公共設施以及購料部分等),均應先行完成設計、編定工程預算發包簽訂各該工程契約後,即檢同工程契約及工程進度,以憑簽撥。
三、搬遷補助費及房租補助費,應於決定搬遷之日二十日以前專案列冊(如附表)報憑核撥。撥遷補助費分別於搬出及搬入時分二次核撥。房租補助費依工程所需時間,一次預發半年,超過半年之月份按實計發。
四、工程管理費係依據工程總價(不含地價)並照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政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工程作業須知所定提撥比率列計,其在未開工前如需設計、公告發包等經費,應於工程預算定案後報請核墊,於核撥工程款時,如數扣回歸墊。
五、撥款方式如下:
(一)各項工程經費之墊撥,以下列方式處理:
1.由營建署主辦者:由營建署辦理撥付。
2.由縣(市)政府主辦者:縣(市)政府於預算書核定後,須依據工程預定動支金額與進度情況填造動支工程款日期表(如附表?),送營建署五份核撥工程經費,營建署按其請撥日期,撥發各縣(市)國民住宅興建資金專戶儲存。
3.各主辦單位,如因工程進度超前或遲延,須變更撥款日期時,應儘早提送變更日期表,以免發生工程中止,或資金呆滯增加利息負擔之情形。
(二)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地價款以及地上物處理費之撥發,由軍方或縣(市)政府函報營建署辦理。
六、墊撥之土地及工程等有關經費於配售時依規收回歸墊。
七、其他有關財務支出事項規定如下:
(一)工程決算後,如有經費剩餘,應先撥還營建署。
(二)各主辦單位,在未簽訂工程契約請撥工程墊款前,如須支付必要之特殊或零星費用,而無法自行先予墊付者,可專案檢附費用名稱、金額及計算方法等明細表送請核墊,於核撥工程款時如數扣回。但以確能在有關科目內作正列支,並能計入成本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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