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環署綜字第1040013775號 | |
主 旨:公告修正「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署於88年5月19日以(88)環署綜字第0031909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二、 經濟部於102年10月7日以經授工字第10220427781號函轉送「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第三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審查結論」至本署,經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276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爰據以修正審查結論;「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一)「廢棄物處理措施應納入第一期開發。」刪除。修正後之「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如附件。
三、 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署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署 長 魏國彥
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本署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二) 開發單位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本署審查。本署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二、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摘要︰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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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公告修正「嘉義大埔美智慧型工業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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