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關於核准之事業概要,原申請人之產權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移轉,或所載之預定實施者擬變更者,後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如何認定係依原核准之事業概要續行辦理疑義案

內政部104.2.16台內營字第1040403039號函
一、查本部101年8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10279708號函示,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律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至有無一身專屬性,應就各個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予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先予敘明。本案貴府於實務執行上,要求原事業概要申請人出具同意書予後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實施者,以為認定原事業概要之延續,現原事業概要申請人之產權已移轉予他人,得否由新的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1節,查上開同意書之出具,非屬都市更新法令所明定,屬實務審議執行事項,請參依上開函示,就個案情況自行審認。
二、至於事業概要已載明預定實施者,擬改由其他實施者續行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考量目前受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違憲之影響,事業概要已暫緩受理及核准,無法透過事業概要程序變更,故為免影響民眾權益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宜允其將變更預定實施者之情形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並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之1第1款第1目之規定,於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預定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由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定發布後據以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