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台財稅字第
10304044180
號
一、
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捐稽徵法
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二、
廢止本部
71
年
5
月
21
日台財稅第
33628
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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