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

中華民國104325
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
一、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二、廢止本部71521日台財稅第33628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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