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關於函詢「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是否同時享有其他住宅補貼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4.3.24營署宅字第1040016749號函
一、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4點第1項第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同點第3項規定:「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7點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貼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月份起至終止月份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四)同時享有......租金補貼......」。
二、參酌本署102年12月5日營署宅字第1022924788號函(諒達)略以:「(一)依住宅法第8條......規定,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參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2條規定:「接受租金補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補貼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若申請人戶內之直系親屬為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購屋核貸戶之家庭成員,......若該直系親屬仍與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購屋核貸戶同戶籍,則基於本方案係以補貼『家庭』且不重複補貼為原則,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退件。」之意旨,本案101年度育有子女租金補貼核定戶與101年度住宅補貼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於申請時有共同之直系尊親屬,雙方自102年7月30日起同時享有政府住宅補貼,請 貴府通知雙方協調擇一停止補貼並返還已獲得之住宅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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