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4日 星期二

修正「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324
台內建研字第1040850226
修正「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綠建材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綠建材標章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可,經認可通過者發給綠建材標章。
  前項性能規格評定書應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評定之相關文件向本部指定之綠建材標章評定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評定專業機構)辦理。
十、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前一個月至四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可延續,認可延續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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