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台內營字第1040802572號

中華民國104313
台內營字第1040802572
配合國民住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生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租金補貼核定戶承租國民住宅是否得接受租金補貼,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因本條例已廢止,原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限制政府興建並出售之國民住宅不得出租之規定已失所附麗。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本條例廢止生效後,依本辦法申請租金補貼之核定戶若承租政府興建並出售之國民住宅,非屬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違法出租」之情形。
二、 關於承租政府出租之國民住宅者,依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略以:「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本條例廢止後,政府出租之國民住宅仍屬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故其仍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部  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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