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經審字第10404601210號 | |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
部 長 鄧振中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限制或禁止之。其投資之經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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