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3日 星期五

出售持有期間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嗎?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104年1月7日總統公布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修正條文內容為「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非都市土地(素地),如該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且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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