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獨資商號之繼承人是否須辦理決、清算申報?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繼承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其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清算申報。其繼承人繼承該商號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竹南稽徵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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