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出售配偶贈與之不動產,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計算

(埔里訊)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夫妻之一方出售取自他方贈與之不動產,得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如合計未超過2年,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所說明,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因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他方取得不動產,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的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而後欲銷售該不動產,於依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所舉例,A君於102年1月1日購置房地,102年5月1日與B君辦理結婚登記,103年5月1日將該房地贈與配偶B君,嗣104年2月1日出售該房地時,由於B君之持有期間為9個月(即103年5月1日至104年2月1日),加計A君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為1年(即102年5月1日至103年4月30日),合併計算持有期間為1年又9個月,未逾2年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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