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中華民國10433
環署綜字第1040016920
主  旨: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7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本開發計畫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包括「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臺中市區域計畫(草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臺中港特定區計畫」「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及「臺中市快捷巴士系統」本開發計畫位於臺中市大雅區與西屯區交界處,屬目前已形成之大肚山臺地科技走廊廊帶,與上述國土、區域計畫及國家整體產業發展策略相互融合,將配合既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及臺中市捷運系統交通計畫等區域開發建設,形成產業群聚效應,帶動整體區域發展,且符合「全國區域計畫」修正草案所列區域性部門計畫之指導。另本開發計畫除廢棄物數量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處理,用電增量業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同意,其餘空氣污染、廢(污)水等污染總量及相關環境資源與「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臺中園區1期)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第二期發展區擴建計畫﹙含第一期發展區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臺中園區2期)等2案相關者,本開發計畫均以該2案審查通過之餘裕量為上限規劃開發。綜上,本計畫與周圍相關計畫無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之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已就施工及營運期間「地形及地質」「土壤」「空氣品質」「健康風險評估」「噪音振動」「地面水及地下水」「廢棄物」「生態環境」「景觀美質及遊憩環境」「社會經濟(含人口及產業、土地利用、交通運輸、地方民意等)」「文化」等環境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或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經評估後本案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並無顯著不利之影響。開發單位就專案小組初審及確認過程所提「剩餘土石方」「不使用六價鉻」「納入邊坡、放流口相關環境監測項目」「加嚴臺中園區放流水銅濃度限值」「生態移植補償」及「健康風險評估」等主要意見均已承諾並納入辦理,其中,「生態移植補償」及「健康風險評估」等2項之綜合評述分列於第3項及第6項,其餘項目之評述內容摘述如下:
 (剩餘土石方採「區內減少挖填外運數量」「公共工程交換或運至其他有土方需求之科學園區再利用」「剩餘有價料利用、無價料送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處理順序規劃,針對原規劃外運土石方總量212萬立方公尺,開發單位調整建築規劃設計後,降至107萬立方公尺,並承諾依前述處理順序辦理,且避開交通服務水準D級以下之土方運輸路線。
 (確認開發過程不得使用六價鉻,確保不致產生相關污染。
 (已納入整地邊坡防災計畫,並進行沉陷觀測點、傾斜管、傾斜儀等地質安全監測;環境監測計畫增加放流出水口左右岸淺層各2處地下水質監測點,並就放流出水口下游左、右岸高灘耕地進行土壤重金屬監測
 (本開發計畫營運期間廢(污)水量每日38,000立方公尺(CMD),對本案擴建區新設之半導體晶圓廠訂定銅濃度0.8mg/L作為臺中園區廢水處理廠水質納管管制標準。開發單位並承諾於本開發計畫廢(污)水納管後,將臺中園區廢水處理廠放流水銅濃度限值自3mg/L調降為2mg/L。按本案評估過程承受水體之水質、水量實測資料模擬開發後之評估結果顯示,銅濃度可符合烏溪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本計畫範圍非位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歷史建築、遺址及文化景觀範圍內,且已委託考古專業人員現場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本開發計畫及其周邊500公尺範圍內並無已知遺址或疑似遺址存在;另本開發計畫已依施工前環境保護對策,進行考古試掘,試掘結果亦未發現遺址或疑似遺址。
3、依「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針對開發區域及其周圍500公尺範圍內進行調查,調查結果顯示範圍內無原生林植被,多為人為植栽後自然演替之次生林,查無珍貴稀有植物。另依「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針對計畫區域及周邊範圍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發現有紫綬帶及紅尾伯勞等2種保育鳥類,其中紫綬帶屬於過境鳥出現於開發基地範圍外之臺中都會公園樹林,不受本開發計畫之影響;紅尾伯勞為過境鳥或冬候鳥,主要分布於開發基地周圍之開闊環境,棲息地包括臺中都會公園等,經評估本開發計畫對其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影響。另開發單位承諾採行生態移植補償措施,就開發區域內須移植植栽樹木中,屬胸徑60公分以上之14株榕樹及樟樹,已規劃於區內或既有臺中園區之綠地及公園一次定植,其餘形體較小樹木於本開發計畫非擾動區域內一次定植,已達本案植栽保育之目標。綜合上述評估,本案對於保育類物種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4、本案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噪音、放流水質、廢棄物等與本開發計畫相關之環境品質項目,經審查均未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至於空氣品質項目中,雖既有周界空氣之細懸浮微粒(PM2.5)背景濃度值已超過空氣品質標準,然查本開發計畫原生及衍生之細懸浮微粒(PM2.5)最大排放推估量4.12噸/年,僅占臺中市全區排放總量8,265噸/年之0.05%,且開發單位已承諾實施計畫區周邊道路揚塵洗掃每年8,100公里作為環境友善措施,其減量效果依本署逸散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減量計算基準之揚塵洗掃減量係數0.607公斤/公里計算,減量達4.917噸/年,減量已超出本開發計畫排放量,將使當地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總量降低;另開發單位承諾確保進駐半導體廠商執行每年1,000公頃之農田稻草收購處理或協助政府推廣益菌肥等其他可行措施,以減少稻草露天燃燒排放之空氣品質影響(執行期間自本案半導體廠商營運量產後至本署公告中部空氣品質區實施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為止),亦將促使當地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總量更加降低。因此,本開發計畫之實施,對於促進當地空氣品質改善以逐步達成空氣品質標準之目的具正面助益,其環境保護之程度已達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綜上審查,本開發計畫並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5、本案土地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及大雅區下橫山段,面積約53.08公頃,非屬原住民保留地,公有地占99%,原屬國防部大肚山彈藥分庫,已於102年搬遷完畢。彈藥分庫與東大路間0.52公頃私有土地,其中0.11公頃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已同意協議價購,0.41公頃私人土地已完成價購及產權移轉登記,現況為雜林及零星農作使用,無居住人口。綜上,本案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無顯著不利影響。
6、開發單位已依「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就本案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開發行為影響範圍內居民健康之增量風險評估,評估範疇除本案運作或衍生化學物質確認清單所列項目及數量(化學物質152項,篩選出36種危害性化學物質)外,並納入臺中園區12期既有進駐廠商中環境保護許可管制48家廠商運作之化學物質191項(採推估最大可能風險之基準篩選出80種危害性化學物質)。致癌風險評估結果,本擴建案及既有臺中園區管道排放增量致癌風險10×10公里影響範圍內所有區(包括部分西屯區、部分大雅區、部分沙鹿區、部分龍井區、部分大肚區、部分神岡區、部分南屯區及部分北屯區等8區)95%信賴上限總致癌風險值為5.01×10-7;放流水健康風險評估95%信賴上限總致癌風險值為5.49×10-8。非致癌風險評估結果,本擴建案及既有臺中園區管道排放物質影響範圍內呼吸系統危害指標(Hazard Index, HI)為0.372。各物質之標的系統影響加總95%信賴上限之危害指標(Hazard Index, HI)均小於1。而放流水評估範圍內之95%信賴上限危害指標(Hazard Index, HI)為0.00097895%信賴上限危害指標(Hazard Index, HI)遠小於1。另有關既有(既存)風險之描述,本案已收集開發計畫區域內(開發所在地10×10公里範圍內,含臺中市西屯區、沙鹿區與大雅區及部分鄰近區)與確認危害性化學物質相關之癌症及疾病歷年發生率、死亡率,包括最新公布之全國死因檔(90102年)及90100年癌症發生檔進行分析;並收集開發計畫區域內人口學等相關數據,進行分析比較。流行病學分析當地居民(依據開發所在地10×10公里之範圍內,以臺中市西屯區、沙鹿區與大雅區鄰近區為主要對象)與其他背景區域(臺灣地區及臺中市)民眾之各項癌症死因資料及發生率之結果顯示,不管以臺中市或臺灣地區為參考族群,開發區域內各項癌症發生與死亡率皆未有穩定顯著偏高或偏低於參考族群之現象。此外,開發單位並已承諾下列事項,綜上評估結果顯示,本開發計畫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影響之情況:
 (開發單位僅得運作化學物質確認清單所列項目及數量,未來如有變更,符合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者,應於變更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申請變更。
 (開發單位未來運作之危害性化學物質項目,若超出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化學物質確認清單,且非屬「開發行為與危害性化學物質運作量或其運作衍生量無關聯者」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時應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開發單位未來運作之危害性化學物質數量,若超出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化學物質確認清單,且非屬「開發行為與危害性化學物質運作量或其運作衍生量無關聯者」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時應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報告。
7、本開發計畫推估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評估過程,已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納入已知可行節能措施,營運階段原推估溫室氣體排放量563.6萬噸CO2e/年,經採行減量抵減對策後,降低為324.9萬噸CO2e/年,就目前技術性限制已無再減量空間,另承諾持續以降低碳排放為目標開發新技術與改善生產效率,中期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5年後,總排放量不超過311萬噸CO2e/年(電力係數以0.522kgCO2e/kWh計);長期於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10年後,總排放量不超過284萬噸CO2e/年(電力係數以0.522kgCO2e/kWh計)。另開發範圍位於臺中市區,經環境影響評估檢核結果,對周邊國家之環境無顯著不利影響。
8、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署  長 魏國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