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受贈房屋有獲利時,務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所稱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價格為準。
    該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贈與房屋之時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惟如買進及賣出均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則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人所支付之相關必要費用得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即房地比)計算房屋之交易損益。
該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受贈房屋有獲利時,務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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