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5日 星期三

包作業承包工程,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未依時限開立者,應依法處罰。
    該所說明,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係屬二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上述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之時限,亦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罰款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 
    該所舉列說明,甲公司於100年度承包乙公司新建工程,甲公司逾期完工,被處違約款1千萬元,並以工程尾款抵付罰款,雙方亦未開立及取得發票,是甲、乙公司分別涉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暨漏報收入」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情事,甲公司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臺幣50萬元外,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乙公司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銷售額5%核處罰鍰。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時,如以工程尾款抵付出包人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之罰款,不得因此而免除開立發票與報繳稅款之義務,仍應依時限開立,依法報繳,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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