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司法院令: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1047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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