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1047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8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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