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修正「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417
經授企字第10420001250
修正「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鄧振中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417日經授企字第10420001250號令修正
五、園區補助款撥付方式如下:
(園區規劃設置費:
1、第一期款:規劃作業發包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規劃設置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園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且具地方特色產業之中小企業有意願租購土地達園區產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規劃設置費用、核定補助比例及本基金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園區開發工程費:
1、第一期款:工程發包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開發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工程發包後經核定之開發工程費總額支用達百分之十且產業用地租售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開發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工程發包後經核定之開發工程費總額支用達百分之四十且產業用地租售面積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開發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4、第四期款:完工結案後且園區產業用地租售面積達百分之五十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結算金額核定補助比例及本基金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園區營運管理費:園區開發完成後,於計畫結案時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經機關首長核定之營運管理費用支用計畫表等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依核定營運管理費補助金額一次撥付,受補助機關應依支用計畫表核實使用。
(受補助機關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由申請機關投資興建並委託民間機構營運(OT),惟受補助機關應規範監督得標廠商招募符合地方特色且低污染之中小企業進駐;採OT方式營運者,不再補助園區營運管理費,其園區開發工程費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款:工程發包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開發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工程發包後經核定之開發工程費總額支用達百分之十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民間機構簽訂委託營運契約後,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開發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工程發包後經核定之開發工程費總額支用達百分之四十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撥付核定開發工程費百分之三十。
4、第四期款:完工結案後且園區產業用地租售面積達百分之五十者,由受補助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結算金額、核定補助比例及本基金補助額度範圍內撥付尾款。
(各期請款所需繳送文件,於本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微型園區計畫推動作業手冊另訂之。
七、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為辦理補助計畫之相關審查作業,得設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由產業園區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領域之學者與專業人士聘兼之。
  前項審查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第一項審查會以召開會議方式辦理,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審查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審查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不得代理。委員與補助計畫有利害關係者,應於審議時迴避。另有其他情形足認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本部得要求該委員應予迴避。
八、申請計畫之審查流程如下:
(申請文件審查:就申請機關所提計畫之相關必要資料,由本部辦理審查。
(計畫內容審查:通過前款申請文件審查之計畫,由審查會針對計畫內容進行以下審查程序:
1、初審:以書面審查及簡報審查為原則,以審慎評核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審查,並於審查結束後進行初審評分。
2、複審:由審查會針對各計畫初審結果進行複審討論,並於審查結束後提出建議補助計畫名單及額度,由本部核定後,公告審查結果。
十、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所撥付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結案時如有結餘款、孳息及計畫衍生收入,應按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機關如未納入其預、決算辦理時,於計畫執行期間之所有原始憑證,除由本部逐年函報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外,均需送回本部核銷。
  受補助機關年度計畫及全程計畫執行完畢後,均需彙製執行報告(或結案報告)與成果效益等資料,送交本部辦理審核;本部得視需要,要求受補助機關進行簡報說明或現場會勘。
十一、補助計畫之執行期限與展延: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於本部核准公告日次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完成計畫。
(如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事由,或依執行結果認為仍有繼續擴大發展之重要價值存在,而未能於原定計畫期限內完成者,應於計畫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二個月前,備妥申請計畫展延之必要資料,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展延。
十二、補助計畫之變更、終止或取消: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如因實際需要或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事由,須增(減)列計畫項目者,應於計畫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二個月前,備妥申請計畫變更之必要資料,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受補助機關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助計畫時,應向本部提出申請,經本部審核同意,限期於三個月內依未執行之工作項目比例核算後,繳回賸餘款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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