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6日 星期四

自即日起委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臺中基地(含臺中園區擴建用地)、雲林基地、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與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中華民國104413
環署水字第1040028211
主  旨:自即日起委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臺中基地(含臺中園區擴建用地)、雲林基地、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與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範圍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事項。
依  據: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3條及第4條規定,設立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臺中基地(含臺中園區擴建用地)、雲林基地、后里基地(后里及七星農場)與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科學工業及園區事業,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者,自即日起,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申請之審查、核發、變更及展延,本署委託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於公告日前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者,仍由該主管機關審理。
二、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水措計畫審查,其作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法令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承諾事項辦理,並知會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執行並應受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之督導。申請之審查費,得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
三、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核復水措計畫時,申請文件與核准文件應副知各該地方主管機關,並登載於本署所指定之公開網頁供民眾查詢,後續則由主管機關稽查管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經審查核發後,經主管機關查核有不符相關規定者,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應即辦理補正。
四、本署921226日環署水字第0920094720號公告、9582日環署水字第0950061625號公告與1011022日環署水字第1010095979號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署  長 魏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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