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今(104)年度買入之房地,出售時是否須依新制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斗六訊)斗南鎮劉先生來電詢問:今(104)年度計畫置產買入一間公寓,未來出售是否須依新制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答覆:該新制自105年1月1日施行,如於104年8月買入房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者,須依新制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於所有權移轉之次日起30天內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納稅;惟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則仍依現行規定,僅須將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房地取得的時點決定是否依新制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若係(1)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及(2)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施行前出售或持有期間超過2年才出售者,仍依現行規定課徵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另銷售持有期間2年內之房地須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部分,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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