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訂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計畫」,自即日生效。

華民國104820
營海環字第1046701506
訂定「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計畫」,自即日生效。
附「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計畫」
處  長 游登良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建築師簽證發照考核計畫
一、 為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有效管制建築設計簽證品質,以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所稱簽證案件之「抽查」,係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計畫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
三、 案件必要抽查項目為「建築設計」及「地基調查」,建築物規模如符合「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9條應檢附「結構計算書」者,「結構設計」一併抽查。
四、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建築設計有不符附表一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5點為上限。但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五、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建築結構有不符附表二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處逐項對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4點為上限。但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六、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地基調查有不符附表三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處逐項對地基調查專業技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4點為上限。但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七、 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申領使用執照時,經本處發現簽證項目有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規定記點。
八、 簽證案件經發現檢送副本圖說與正本不符,予以記點2次;上傳申請書圖文件與正本不符者,予以記點1次,經補檢討符合者,不在此限。
九、 其他不符規定項目記點方式,由本處準用第四、五、六點相關類似項目之認定。
十、 本計畫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依第四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十五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數達五件者,該設計建築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需親自至本處說明後始准核照,並得指定抽查該設計建築師下一年之設計案件。
(依第四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三十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數達十件者,將該設計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移送案件所在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辦理懲戒。
(依第五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四點以上,或記二點以上之案件數達八件者,將該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懲戒。
(依第六點規定,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二十四點以上者,將該地基調查專業技師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懲戒。
(每年累計記點結果,由本處函知建築師、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及各縣市建築主管機關,並公布本處網站。重大過失案件經本處認有必要者,除予累計記點數外,得以個案逕行移送懲戒。
十一、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除文件或圖說有非屬不符規定之資料誤植情形,得申請資料更正外,其餘有第四、五、六點情形者,該案件起造人或設計人應於接獲本處發文通知日起15日內申請復核或辦理變更設計,得補正資料者,應於7日內將補正資料送達本處。變更設計、補正資料未辦理完成前,不得申報工程勘驗或竣工查驗。
十二、 每年度本處核發建造執照之簽證項目,於申報開工前,由本處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5點各款規定辦理抽查業務。各款每年度第1案列為必需抽查案件,其餘案累計達各款規定數量時,辦理抽查作業。
十三、 抽查作業:
(召開會議前由本處環境維護課完成前置工作(含抽查案件選定及會議日期排定),寄發開會通知單請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或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派員協助,並請設計人(建築師、專業技師)列席說明,抽查會議開始前先辦理抽查作業。
(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由本處於7日內發文通知改正,起造人或設計人應於接獲本處發文通知日起15日內申請復核或辦理變更設計,得補正資料者,應於7日內將補正資料送達本處。
十四、 異議處理:起造人申請復核之處理程序,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
十五、 記點及懲戒:
(記點及懲戒依本計畫辦理。
(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案件,經本處通知起造人、設計人改正,起造人、設計人未於15日內申請復核或辦理變更設計者,即予記點。起造人、設計人如於15日內申請復核,則於復核結果確認設計不符規定15日內,設計人未辦理變更設計者,予以記點。
十六、 本考核計畫奉處長核定之日施行。
 
附表一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相關文件、圖說缺漏,或建築設計有不符下列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處逐項對設計建築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5點為上限。但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項次
項目
建蔽率、容積率。
建築物高度及樓層高度(如日照、陰影、屋頂突出物、落物曲線距離、女兒牆等)。
碰撞距離。
停車空間、裝卸位。
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綠化設施、開放空間面積計算。
出入口、走廊、通道(路)或坡道。
樓梯、安全梯、梯廳、步行距離。
防火區劃、防火構造、防火避難。
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
十一
防火間隔。
十二
通風、採光及綠建築基準。
十三
防空避難、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及防災處理中心。
十四
無障礙建築。
十五
其他退縮距離及建築物緩衝空間。
十六
臨接道路限制。
十七
建築設備。
十八
雨遮、入口雨遮、遮陽板、陽台、欄杆、花台、露台、窗台。
十九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附表二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建築結構有不符下列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處逐項對結構專業簽證技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4點為上限。但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項次
項目
建築概要:建築基地(地段地號)、建築規模(地上、地下、樓層數及相關敘述)、建築高度(含各層高度、總高度、地下開挖深度)、各層用途。
結構概要:結構系統、結構材料強度與規格、其他。
各層結構平面。
結構分析:結構分析使用程式、結構分析模型、結構分析基本載重種類。
結構分析柱序號與樑跨序號及構架立面。
設計載重,建築物重量與質量特性計算:設計靜/活載重值、建築物重量計算。
靜力分析法規地震力及計算層間相對位移用之設計地震力:XY向模式分析基本振動周期、靜力分析法規地震力之計算、靜力分析計算層間相對位移用之設計地震力計算、意外扭矩放大係數之計算。
靜力分析層間相對位移檢討:靜力分析層間相對位移檢討、鄰房碰撞距離留設與檢討。
動力分析求桿件應力與求層間變位時之地表加速度與反應譜:動力分析求桿件應力時之地表加速度與反應譜、動力分析求層間變位時之地表加速度與反應譜。
動力分析層間相對位移檢討:動力分析層間相對位移檢討、鄰房碰撞距離留設與檢討。
十一
法規風力之計算及層間變位角檢討:法規風力之計算、風力作用下之層間變位角檢討。
十二
結構設計規範及載重組合:結構設計之設計規範、結構設計載重組合。
十三
構材設計結果:含柱、樑、牆、擋土牆。
十四
版設計:版設計結果。
十五
基礎設計:基礎分析模式、基礎設計結果。
十六
其他應載明事項。
 
附表三
簽證案件經抽查後,地基調查有不符下列項目之相關規定情形者,由本處逐項對地基調查專業技師予以記點1次,每案件記點次數以4點為上限。但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補檢討後仍符合者,不在此限。
項次
項目
鑽探孔數及分佈位置。
鑽孔深度。
取樣及試驗項目。
大地工程及地質構造分析。
其他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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