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推動臺中市「中區再生」並建立法源基礎,市長林佳龍於昨日(8月6日)召開「臺中市都市再生及發展委員會」第2次會議,會中討論決議,再生自治條例草案將以舊市區文化為根基,除以舊市區商街店家外,增加非營利團體、組織參與都市再生之依據,並擴大推廣至全市適用,促進臺中市舊市區再生。為統籌相關資源及輔導民間組織,相關事務將透過行政法人機制,推動成立再生發展中心公法人,專責再生特區範圍內再生發展事務,引入專業、技術並強化在地服務,深入市民團體並帶動中區點、線、面之整體復甦。
會中進行文化城中城專案報告,目前市府已核定「臺中市城中城再生執行方案」並劃定城中城地區,除納入交通網路建置、經濟廊帶復甦、觀光效益提升、水綠景觀串連、文化地景再造等五大再生策略,作為各機關政策指導與短中長期之行動方案,並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管控相關計畫執行。
再生自治條例並參考國外商業再生促進特區策略(Business Improvement Districts,BIDs)、市鎮經營管理組織(Town Management Organization,TMO)、本國行政法人法,研提臺中市產業再生特區發展自治條例、臺中市產業再生發展中心組織設置自治條例等草案,透過設立專業組織,俾注入專業、彈性及高執行效率,以輔導產業再生特區促進會自主改善經營環境,共同竭力打造本市為臺灣第一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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