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修正「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87
文交字第10430205881
修正「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
部  長 洪孟啟
 
文化部跨域合創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2726日文交字第1022024522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526日文交字第1033012013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87日文交字第10430205881號令修正發布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法人、團體與國際藝文機構透過跨域文化專業合作,創製新作品,開創文化創製多元面向、發展深化區域連結網絡、開展合創成果的跨境流通傳佈、專業資源連結以建立長期夥伴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計畫類別:
  人文、藝術、社區營造、文化資產、工藝、動漫、影視及流行音樂等或跨前述領域之合製創作計畫。
四、申請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所提計畫須已經申請人與跨域合作對象完成簽署協議。
(申請案之申請人及其合作對象,其中一方依法首先設立之總機構(部)應設在我國,另一方之總機構(部)應在其他國家或中國大陸、香港、澳門。
(申請補助額度須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所附計畫書應辦理之活動至少百分之五十須在我國執行。
(執行期限以二十四個月為限,計畫之開始日依補助契約約定辦理。
(同一或類似申請案非屬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委託製作或合辦之計畫,或未獲本部、本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