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檢送「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中華民國104730
公法字第1041560682
主  旨:檢送「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  明: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業經本會於10436日公法字第1041560131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主任委員 吳秀明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勘誤表
    
原 列 文 字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具體情事者。
事業於準備提出申請至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免除或減輕其罰鍰:
一、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之相關事證。
二、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指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事業,且其未有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之具體情事者。
事業於準備提出申請至主管機關開始調查程序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免除或減輕其罰鍰:
一、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之相關事證。
二、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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