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5日 星期二

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管理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金融機構債權回收管理商業」。

中華民國104825
經商字第10402418020
台內團字第1041404857
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管理商業」團體業別名稱為「金融機構債權回收管理商業」。
附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金融機構債權回收管理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部  長 鄧振中
部  長 陳威仁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金融機構債權回收管理商業團體業別及業務範圍
團體業別
業務範圍
金融機構債權回收管理商業
經營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及其他與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相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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