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經授水字第10420210470號 | |
主 旨:修正公告南化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
依 據: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南化水庫(以下簡稱本水庫)管理機構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其蓄水範圍為滿水位標高180公尺與其迴水所及蓄水域、蓄水相關重要設施土地與蓄水域周邊必要之保護範圍,其行政轄區屬臺南市南化區,面積531.39公頃,詳如附圖。
二、本水庫係以家用及公共給水為主要目標,基於保護水源,水庫蓄水範圍內,不受理申請任何使用行為。
三、附記:依水利法第54-1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下列事項。
(一) 毀壞或變更蓄水建造物或設備。
(二) 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三) 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四) 採取土石,但主管機關辦理之濬渫,不在此限。
(五)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或種植植物。
(六) 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制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
(七) 違反水庫主管或管理機關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或行為。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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