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經濟部辦理及督導高風險群工廠管理調查作業程序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497
經工字第10404604330
修正「經濟部辦理及督導高風險群工廠管理調查作業程序」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辦理及督導高風險群工廠管理調查作業程序」部分規定
部  長 鄧振中 公出
政務次長 卓士昭 代行
 
經濟部辦理及督導高風險群工廠管理調查作業程序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半年應就轄區內有下列情形之工廠列冊,函送工業局備查。
(經營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至第十九類行業之工廠(註明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屬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勘之工廠)。
(依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附加負擔之工廠。
(經工業局指定行業別之工廠。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列冊時,應併附轄區內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之工廠名冊。
四、 工業局應將前點之工廠名冊依轄區分送勞動檢查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檢查單位及環保稽查單位。
         前項名冊內之工廠如近三年內曾發生重大火災或重大職業災害,或一年內曾遭各消防檢查單位、勞動檢查機構或環保稽查單位處以兩次以上停工或三次以上罰鍰之累犯者,為高風險群工廠,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檢查單位、環保稽查單位及勞動檢查機構造冊列管並通知工業局,由工業局轉知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使用管理機關,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六、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要求第三點各款之工廠提送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及產品(量)等)及其他資料,並得要求高風險群工廠定期提送或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各項消防、勞檢、環保及其他安全檢查之書面紀錄。如有應改善事項者,得函請勞動檢查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檢查、建築使用管理及環保稽查機關依法督促其改善。
十、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進入工廠調查,應以書面記載調查結果。如有發現依法待改善之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受查工廠,並追蹤改善情形。
         各特定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項之調查結果,報請工業局備查。必要時,工業局得督導園區管理局(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追蹤調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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