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台財稅字第10404043450號

中華民國1041021
台財稅字第10404043450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4630日以前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4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51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4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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