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

經濟部令: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46045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
           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附加以下負擔:
           一、製造流程圖(含製程、原料、機器設備及產品)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
               報。
           二、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產品,不得販售予食品製造工廠作為
               品添加物使用;除附表所列產品外,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禁止用
               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字樣。
           前項工廠如製造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之產品,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
           時,主管機關應另附加「在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使用之
           前,不得販售予食品添加物工廠作為製造加工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用」之負
           擔。

產品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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