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4046045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基本化學
材料製造業、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工廠,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
主管機關應附加以下負擔:
一、製造流程圖(含製程、原料、機器設備及產品)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
報。
二、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之產品,不得販售予食品製造工廠作為
品添加物使用;除附表所列產品外,應於外包裝明顯處標示「禁止用
於食品」或「禁止添加於食品」之字樣。
前項工廠如製造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之產品,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
時,主管機關應另附加「在未經核准作為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使用之
前,不得販售予食品添加物工廠作為製造加工食品添加物之原料用」之負
擔。
產品代碼
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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