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預告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

中華民國1041012
經商字第10402426910
主  旨:預告訂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定比例」。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 訂定依據: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三、 有限合夥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一定比例如下:(一)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之二分之一。(二)於有限合夥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時,指信用或其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出資總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部分之二分之一加計出資總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部分之四分之三。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重大政策」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68120
(傳真:02-23922944
(電子郵件:jychin@moea.gov.tw
部  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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