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號

中華民國1041015
台財稅字第10404022740
所有權人銷售因廢止徵收而發還之原被徵收土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以被徵收前原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算。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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