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無免稅之適用,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銷稅,以免受罰。
政府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將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為因應房地合一稅制上路,財政部於104年6月29日增訂特銷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即於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房屋、土地之案件,免予課徵特銷稅,但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立銷售契約之案件,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課徵特銷稅外,仍應自行依規定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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