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台財產管字第
10440017900
號
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
部 長 張盛和
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辦理讓售或得讓售而申請人不申請讓售者,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
一
)
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委託經營。
(
二
)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規定辦理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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