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1221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17900
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
部  長 張盛和
 
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 國有非公用土地不辦理讓售或得讓售而申請人不申請讓售者,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規定辦理委託經營。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規定辦理交換。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