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房地合一新制個人重購自用住宅退(抵)稅優惠

(竹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制下,個人買賣自住房地,已於自住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用或執行業務使用,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完成移轉登記日差距2年以內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但該重購新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如改為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出售自住房地,而另以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名字重購自用住宅且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並應注意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且不得再行移轉,否則會損失重購自用住宅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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