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南訊)頭份市吳先生詢問,其於102年6月購入房地,於104年5月30日贈與給配偶吳太太並完成移轉過戶,吳太太將於105年初出售,請問會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持有期間認定,原則應自房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但個人如因繼承、受遺贈或配偶贈與取得房地,其持有期間除個人持有期間外,尚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及配偶的持有期間。
以吳先生的案例來說,其於102年6月購入房地,於104年5月贈與吳太太,則吳太太於105年初出售時,其持有期間與吳先生併計後已滿2年,仍應適用舊制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而免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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