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草案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

中華民國10516
農企字第1040012960A
主  旨:預告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草案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草案,名稱並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同條第四項第三款。
三、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草案及「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修正草案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電話:(02)2312-4065
(傳真:(02)2314-6407
(電子郵件:ching@mail.coa.gov.tw
主任委員 陳保基
 
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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