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 星期五

修正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全部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持有本縣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在二戶以下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
    持有三戶以上者,每戶均為百分之二點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立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其
    房屋現值百分之三;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
    。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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