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房地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係針對自105年起出售房地,且屬(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2)103年1
月2日之後取得、且持有2年內之房地才適用,並按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按稅率17%課稅。惟避免重複減除,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月2日取得1筆房地,105年
1月30日出售,其取得日期在103年1月2日以後且持有期間為2年內,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假設該筆房地交易所得額(出售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為
2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0萬元,其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額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50萬元(200萬元-50萬元),應於次年
(106年)5月份申報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併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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