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8日 星期四

個人從事預售屋交易,買賣紅、白單賺取的差價,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個人從事房地產交易,買賣「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或出售預售屋(雙方簽訂之「預定房地買賣協議書」俗稱白單),如有賺取差價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 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於預售屋買賣並未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個人於建案公開銷售前或潛銷期 階段買賣的紅單,及建案完工交屋前交易的預售屋,均係權利之移轉,其所得屬前開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範圍。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從事紅單交易或買賣預售屋行為,其財產交易所得應自行檢視是否於出售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繳稅的情形,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補辦或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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