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贈與兄弟姊妹,得否主張扣除?

日前民眾陳小姐詢問,其姐名下有2塊土地要贈與其弟,其中1塊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得否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主張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本案贈與人與其弟之關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無法主張扣除。
    該分局再提醒民眾,如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者,申報時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須註明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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