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50807000 號令增
訂發布第 66-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66-1 條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
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
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本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地基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得引用第一項之基地地質
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
|
|
| 立法總說明 | 總說明.pdf |
|---|---|
| 條文對照表 | 對照表.pdf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