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8日 星期日

修正「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826
交路(一)字第10582003082
修正「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規定
部  長 賀陳旦

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四、 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於非都市土地規模不得少於五公頃。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五點附件二 興辦事業計畫編製說明及書圖文件製作格式
一、 申請人提興辦事業計畫,依本書圖文件製作格式所規定之章節內容及格式撰寫,並輔以分析圖表說明及檢附佐證文件,但其章節次序得視興辦事業個案性質之差異性予以調整。
二、 申請人所應備具之變更計畫圖說及有關文件,除屬以變更內容對照表報主管機關備查之情形外,其書圖文件應就與原核定計畫不一致部分,依本書圖文件製作格式製 作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書及變更前、後內容對照表及其差異說明,並檢附必要之圖表及佐證文件。
三、 業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之興辦事業計畫,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或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等各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相關書件,供作核發定稿本之依據。
四、 除各章節中之相關需附之文件圖外,該興辦事業若有需要於計畫書內提供(檢附)其它相關證明文件,請以附件格式(或以縮圖要求),應予以A4或可摺成A4格式之紙張製作後,檢附於該申請計畫書之後。
五、 為使審查通過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圖文件便於儲存與查詢,計畫書圖文件並應錄製成光碟片(原始.doc.xls.jpg.dwg檔及其轉錄為可攜式瀏覽用檔案.pdf檔)三片供各級主管機關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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