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南投縣政府為受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案件徵 收相關作業規費,特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徵收標準如下: 一、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件新臺幣三千 元。 二、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免提專案小組審查 者,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應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且需提專案小組審查 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四、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件新臺幣一萬 元。 第三條 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 地變更編定者,免徵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圖表附件: |
|
---|---|
資料來源: | 自行通報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