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詢問,最近將交換本(105)年2月買進之車位,是否要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本(105)年1月1日後交換房屋(含車位)、土地且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者,應依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該分局指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自本(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自本(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
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範圍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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