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繼承之農業用地如於列管期間贈與同順序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取得之農業用地,如於稽徵機關列管之5年期間內,贈與同順序之另一繼承人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可免依相關規定 追繳遺產稅,惟該贈與行為因屬獨立之法律行為,有關贈與稅之徵免,仍應向土地所屬鄉鎮市公所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再向贈與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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