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未繼續作農業使用經追繳應納稅賦之農地繼承或贈與案件,其核課期間之起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農地或贈與人贈與農地經核准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目的原係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承受人 於列管期限內未作農業使用,須承受人於稽徵機關所令期限內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稽徵機關始追繳應 納稅賦,其核課期間之起算,應自承受人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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