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6年9月7日 星期三
被繼承人遺有之信託利益受益權,無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稅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得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後者並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列管5年,承受之繼承人不得再移轉所有權或未作農業使用。但被繼承人生前如果以 該2項土地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受益人即為本人,其死亡時所遺留者並非土地,而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