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公告「本市建築工程於地震發生後應辦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對地震之震度達4級以上區域,於地震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請責成該工程之起、承、監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檢測,並將檢測成果送報本局備查,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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