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公告「本市建築工程於颱風海上警報發布後應辦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本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海上颱風警報第一次發布後一日內,承造人應做好防止施工物件飛落或傾倒等安全措施,並填具防颱作業工地自主檢查表留存工地備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